环球观热点:粤 水 电: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(2023年1月10日修改)
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
【资料图】
信息披露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
“公司”)信息披露业务管理,提高信息披露质量,增强公
司治理能力,更好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,根据《公司法》
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
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
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
性文件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、全体董事、监事、董事会
秘书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职能部门、分子公司负责人
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。
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
第三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,应当及时依法履行
信息披露义务,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简明清
晰、通俗易懂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,不得提前
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。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
除外。
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,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
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,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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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
披露的信息。
第五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
息披露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、公平性负责,
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。
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,应当对公司临时报
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、公平性承
担主要责任。
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(总会计师或财务总
监)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
及时性、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。
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,公司可以自愿披
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,但不得与
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,不得误导投资者。
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自愿性信
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,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
性,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。
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
价格,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
为。
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
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,应当披露。
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,经深圳证券交易所(以
下简称“深交所”)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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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下简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指定媒体上披露。同时将其置
备于公司住所,供社会公众查阅。
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
当履行的报告、公告义务,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
行的临时报告义务。
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、属于临时性
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,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
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,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以向深交
所申请暂缓披露,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:
(一)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;
(二)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;
(三)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。
经深交所同意,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。暂缓披露
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。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,
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,公司
应当及时披露。
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、商业秘密或
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,按要求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
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,可以向深交所申
请豁免披露。
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
言,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、通俗易懂,突出事件实质,不得
含有任何宣传、广告、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。
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(如披露材料的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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写、初审,与股东、全资(控股)子公司、参股公司信息披
露文件的往来和沟通等)由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;信
息披露的全部文件、资料和信息应当由证券部统一归档整理
后,提交档案室存档,保管的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。
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。
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
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
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:定期报告、临时报
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募集说明书、上市公告书、收购报告书等。
第二节 定期报告
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、中
期报告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
的信息,均应当披露。
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
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
个月内,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
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。
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、格式及编制规则,依中国
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。
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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署书面确认意见,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
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,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
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。
第二十条 董事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
准确性、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,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
议、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。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
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,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
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,公司应当披露。公司不予披露的,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。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,应
当遵循审慎原则,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
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
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。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。监
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,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
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
定,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
的实际情况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
变动的,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。
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,或者出现
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,公司应当及时披
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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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临时报告
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、法规、部门
规章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。
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
重大事件,投资者尚未得知时,公司应当立即披露,说明事
件的起因、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。重大事件包括:
(一)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;
(二)涉及单项金额在 5,000 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
经审计净资产 15%以下,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
经审计净资产 30%以下的对外投资(含委托理财、委托贷款、
对子公司投资等);
(三)公司订立、变更和终止 15 亿元以上(含本数)
工程承包合同,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、经营成果产生重
大影响的其他合同;
(四)提供担保;
(五)单项交易金额、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
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
相关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
资产绝对值 0.5%以上至 3,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
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%(不含本数)之间的关联交易;
(六)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
约情况;
(七)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;
(八)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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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公司的董事、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
变动,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;除董事长或者总经
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、工作安
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,
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
行职责;
(十)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
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,公司的实际
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
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;
(十一)公司分配股利、增资的计划,公司股权结构的
重要变化,公司减资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,
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、被责令关闭;
(十二)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、仲裁,股东大会、董事
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;
(十三)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,公司的控股股
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
法采取强制措施;
(十四)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;
(十五)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;
(十六)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;
(十七)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
序,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;
(十八)新公布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行业政策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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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;
(十九)公司开展股权激励、回购股份、重大资产重组、
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;
(二十)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;任一
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、冻结、司法拍卖、
托管、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,或者出现被强制
过户风险;
(二十一)主要资产被查封、扣押或者冻结;主要银行
账户被冻结;
(二十二)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;
(二十三)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,
可能对公司的资产、负债、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;
(二十四)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;
(二十五)会计政策、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;
(二十六)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、未按规定披
露或者虚假记载,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
行更正;
(二十七)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
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,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
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,或者受到其他
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;
(二十八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
件的发生、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,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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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况书面告知公司,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,及
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:
(一)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
大事件形成决议时;
(二)有关各方就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签
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;
(三)董事、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第二十
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。
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应当
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、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:
(一)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;
(二)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
市场出现传闻;
(三)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。
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、股票简称、公司章程、
注册资本、注册地址、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,应当立
即披露。
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,已披露的重大事件
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
化的,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、可能产生的影
响。
第三十条 公司全资(控股)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
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,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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响的,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
影响的事件的,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、合并、分立、发行股份、
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、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发
生重大变化的,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、公告义务,披露权
益变动情况。
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
定为异常交易的,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
的影响因素,并及时披露。
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
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、审核、披露程序:
(一)报告期结束后,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(总会计师
或财务总监)、董事会秘书等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
告草案,提请董事会审议;
(二)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审阅;
(三)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
告;
(四)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;
(五)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。
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、
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,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
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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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、审核、发布程序:
(一)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,经董事会秘书、总经
理审核,由董事长签发,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;
(二)涉及收购、出售资产、关联交易、公司合并分立
等重大事项的,按《公司章程》及相关规定,分别提请公司
董事会、监事会、股东大会审批;经审批后,由董事会秘书
负责信息披露。
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、流转、审核、披露程序:
(一)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
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,董事长应立即向
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;公
司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
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相关的重大信息;总部职能部门、下属
分子公司证券事务联系人立即报送证券部。
前述报告应通过办公系统进行报告,包括但不限于与该
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、政府批文、法律、法规、法院判
决及情况介绍等。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
完整性负责。
(二)董事会秘书评估、审核相关材料,认为确需尽快
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,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
初稿交总经理、董事长审定;需履行审批程序的,尽快提交
董事会、监事会、股东大会审批。
(三)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,并在指
定媒体上公开披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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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,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
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,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
工作。
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。
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、下属分子公司草拟的
内部刊物、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,应由各单位证券事务
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定稿、发布,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
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。
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
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
理,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,董事会
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,办理公司信息对外
公布等相关事宜。
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,具体办理公司信息
披露事务、联系投资者、接待来访、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
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。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。
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总部职
能部门负责人、下属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是公司信息披
露的义务人,应当勤勉尽责,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,
保证定期报告、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。
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
情况、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
及其影响,主动调查、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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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
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;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
况,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,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
建议。
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
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、已披露的事件
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。
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
披露事务,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,持续关
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。
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、董事会会议、监事会会
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,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
情况,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。
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,
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,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(一)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,其
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;
(二)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,任一股
东所持公司5%以上股份被质押、冻结、司法拍卖、托管、设
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;
(三)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;
(四)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,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
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,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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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及时、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,并配合公司及时、准
确地公告。
公司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、支配地
位,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。
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持股5%
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、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
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。公司与关联人
发生关联交易达到审批标准时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
序,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。交易各方不得通过
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,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
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。
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
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,应执行公司财务管
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,
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、准确,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。
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,配备专职审计人
员,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。
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,应当在董事会
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,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
事务所进行表决时,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。股东
大会作出解聘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,上市公司应当在
披露时说明解聘、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
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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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与投资者、证券服务机构、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
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
人。
第五十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、健
全、保管等工作,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
关系活动参与人员、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。
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、证券服务机构、媒体等特定对象
到公司现场参观、座谈沟通前,实行预约制度,由公司证券
部统筹安排,并指派专人陪同、接待,合理、妥善地安排参
观过程,并由专人回答问题、记录沟通内容。
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
公开重大信息的,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,同时要求其在
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。
第八章 保密及处罚
第五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:
(一)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(二)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
级管理人员,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
人员;
(三)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
级管理人员;
(四)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
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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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、
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;
(六)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公
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;
(七)法律、法规或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
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
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
前,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。
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,在信息公开
披露之前,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;公司明确保密
责任人制度,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副总
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
一责任人,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总部职
能部门、下属分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。
第五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
职,导致信息披露违规,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,公
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、警告、解除其职务等处分,
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。
第五十七条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、下属分子公司发生需
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
泄漏重大信息的,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、疏漏、误导,
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,董事会对相关责任
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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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附则
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,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
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。
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
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,修改
时亦同。
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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